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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适合老年人的两类险种

[遂宁市] 时间:2025-04-05 10:10:56 来源:归去来兮网 作者:朱七 点击:124次

[24]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。

实际上,勾连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努力已经初步现象。苏力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,批评认为这一政策会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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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大类知识内部已经形成相对集中、结构化的知识点。何勤华:《司法超前与判例创制》,载《法学》1991年第5期。可以说,没有这些基本的法律和政策,也就不可能形成司法研究的基本知识结构。45. 参见张翔:《应有的独立性、报告工作与制度变革的宪法空间——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(修订草案)第11条的修改意见》载《中国法律评论》2017年第6期。归纳来看,晚近四十年的司法研究沉淀下来的基本知识分类,主要是法院组织、法院人事和司法改革三大类。

19. See Frank K. Upham,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? Justice in Rural China, 114 Yale Law Journal, 1675 (2004-2005). 20. 例如,马国川:《贺卫方:不走回头路》,载《经济观察报》2008年7月14日,第41版。张军:《最高审判机关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回顾与思考(1980-1990)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1991年第3期。司法机关通常是指法院和检察院,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体还有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党委政法委员会,等等。

这其中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要求。39. 例如,孔祥俊:《法律方法论》(第一~三卷),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。刘忠分析了现行四级二审制的演化原因主要受制于政治设计,但也催生了中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法庭的设置,以及调解的广泛推行。作为一个研究领域,中国司法研究是如何形成的,形成了怎样的知识结构?这是本文所关心的议题。

(五)实务界的研究情况 法律实务界也形成了研究司法制度和司法过程的学术氛围。张志铭也主张用积极司法替代能动司法概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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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1. 参见龙宗智:《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1999年第2期。傅郁林:《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00年第4期。顾永忠认为巡回法庭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,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案件。刘思萱、李友根:《社会管理创新为何需要司法建议制度——基于司法建议案例的实证研究》,载《法学家》2012年第6期。

贺卫方、陈兴良等人都有专门讨论,试图厘清彼此的边界。99. 参见杨洪逵:《案例指导:从功利走向成熟——对在中国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看法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2004年第5期。这集中体现在2000年代一直讨论的齐玉苓案批复即宪法司法化问题。94. 参见黄韬: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:现状、问题与前景》,载《法学论坛》2012年第4期。

里阿德·卡尼:《叙利亚的司法制度》,谢怀栻译,载《法学译丛》1984年第1期。必要时,也会提及司法活动的其他主体的研究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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泮伟江:《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》,载《清华法学》2016年第1期。经验研究,就是发现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,不仅仅是个案中的问题,也包括整个司法体制和机制的问题。

在2000年代初期,齐玉苓案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讨论,不少学者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。法院人事工作的核心是围绕法官进行的。在目前年轻一代的法学者中,又以程金华、唐应茂、刘庄为代表。(二)法院内设机构 法院的内设机构,大致分为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行政部门。司法的量化分析,不仅出现在法学界,经济学界也已经尝试多年。赵霄洛:《司法机关质疑》,载《政治与法律》1984年第6期。

127. 参见方乐:《司法行为及其选择的文化注释——以转向司法中的中国法官为例》,载《法律科学》2007年第5期。张卫斌: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与再造——基于A省B市中院审委会案件回流与分流的样态》,载《中国刑事法杂志》2017年第2期。

但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行以后,情况有所变化。此外,肖炜霖对指导性案例制度中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。

就具体层面的讨论来看,已有的法院人事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领域: (一)分类管理 司法人员分类由来已久。但更多的研究来自于部门法的学者。

而有关其他司法辅助人员、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研究就更少。苏力:《罪犯、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》,载《读书》1997年第2期。(二)法官选任 法官从哪里来?这至少包括初任法官从哪里来,高级别法官从哪里来两个问题。179. 参见侯猛:《如何评价司法公正:从客观标准到主观感知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2016年第6期。

25. 例如,左卫民、全亮、黄翀、王禄生、张洪松:《中基层法院法官任用机制研究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。24. 例如,左卫民:《未完成的变革: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》,载《中外法学》2015年第2期。

徐昕:《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借鉴——以英国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及其贯彻作为考察主线》,载《法学》2001年第5期。1998年,贺卫方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论文集《司法的理念与制度》。

晚近几年的审判委员会研究,在方法上有了较大变化。大致说来,这样的概念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澄清和区分的作用。

贺卫方主要运用其法律史学的知识优势,进行比较法意义上的司法研究,他的影响已经超出法学界,至少影响到知识界,成为公共知识分子。实务界对于司法的研究,首先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。方流芳、傅郁林、廖永安较早研究了诉讼费用的收取、流变以及与法院财政的关系。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,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是立案庭、刑事审判庭、民事审判庭、行政审判庭、环境资源审判庭、审判监督庭、执行局,综合行政部门主要是办公厅、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、国际合作局、政治部、新闻局、监察局、离退休干部局、机关党委。

他提出了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立场,即是采取渐进改良的方法。这是每一位司法研究者对不得不面对也需要深刻思考的大问题。

有分析指出,司法改革既是司法权力的重组,更是权力表象背后法律知识形态的重构。34. See Zhuang Liu, Does Reason Writing Reduce Decision Bias? Experimental Evidence from Judges in China,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, Vol.47 No.1 (January 2018): 83-118. 35. 参见苗妙、张新、魏建:《和解还是上诉?——企业专利诉讼决策中的融资约束与声誉机制研究》,载《产业经济研究》2016年第5期。

61. 参见傅郁林: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权威形成》,载《中国法律评论》2014年第4期。这些传统学科已经形成固定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范式,因应社会现实而产生的新知识相对较少。

(责任编辑:玛莉雅凯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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